上海商标权纠纷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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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资处置现场的权利越界与法律惩戒——李某等人聚众哄抢、拒执犯罪案二审析解

添加时间:2026年5月8日 来源: 上海商标权纠纷律师   http://www.shlwbqqz.com/

一、案件关键事实与行为定性

本案源于某市纸业老区报废资产公开出让程序。李某1等人以肖某某名义中标“标包二”资产后,在未付清款项、明知资产范围及权属的情况下,通过暴力破门、威胁保安、组织工人强行进场等方式,对超出合同范围的纸业自留资产实施大规模拆除、变卖。即使在中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并公告后,李某1等人仍撕毁公告、继续实施拆除行为,直至联合工作组介入方停止。

经评估,被违法拆除、变卖的自有资产价值达327.4万元。整个行为持续时间长、参与人数多、组织性强,具有明显的公然对抗性与持续违法性。

二、法院裁判逻辑的层次化展开

(一)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与“公然性”“聚众性”认定

法院认定,李某1等人的行为已完全符合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:

“聚众”特征明显:李某1、李某2为首组织,杨某甲、马某甲等人出资入股,王某甲、李某甲、腾某某、陈某甲等人负责现场暴力威胁与秩序维持,朱某某、李某乙负责拆除管理与执行,形成层次清晰、分工明确的违法团伙。

“哄抢”行为突出:在资产权属清晰、范围明确的前提下,李某1等人通过暴力破锁、威胁阻拦、强行运输出厂等方式,公然将不属于己方的国有资产予以拆除、转移、变卖,具备“公然夺取”的本质属性。

数额达到“巨大”标准:经鉴定机构评估,违法处置资产价值达327.4万元,远超入罪标准,情节严重。

(二)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的适用依据

中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行为保全裁定、责令肖某某立即停止拆除转移行为,并依法公告送达后,李某1等人不仅未停止,反而指使他人撕毁法院公告,继续组织实施拆除变卖。该行为已构成“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”,依法应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

(三)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区分与刑罚裁量

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,区分主从犯:

李某1、李某2:作为实际投资人、组织指挥者,系主犯,依法对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。

杨某甲、马某甲等积极参与者:虽未直接实施暴力,但通过出资、参与决策、协助管理等方式推动犯罪行为实施,依法认定为从犯,并结合自首、认罪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罚。

(四)数罪并罚与累犯情节的处理

李某1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,且系累犯,依法从重处罚,并实行数罪并罚。其他被告人根据参与程度、认罪态度、退赃情况等,分别判处相应刑罚,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。

三、本案的警示意义与国资保护启示

国有资产处置须严守程序与权责边界:本案揭示,在国有资产转让、拆除等环节,受让方不得擅自超越合同范围处置资产,更不得以“存在争议”“合同瑕疵”为由实施违法侵占。国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资产交接、现场监督的程序管控,防止“程序空转、现场失控”。

民事纠纷不得演变为刑事犯罪: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应通过协商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,不得以“自力救济”名义实施暴力威胁、聚众哄抢等行为,否则将面临刑事追诉。

司法权威不容挑战: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具有法律强制力,当事人必须履行。公然撕毁法院公告、继续实施禁止行为,属于情节严重的拒执犯罪,将受到刑事严惩。

“实际控制人”与“名义主体”的责任穿透:李某1虽非合同签订主体,但其作为实际出资、决策指挥者,仍被依法认定为主犯。这提醒市场主体:法律注重实质行为与真实身份,不得通过“代持”“授权”等形式规避法律责任。

四、关键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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